人民网太原2月11日电(张婷婷)今天,山西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应对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鼓励省属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精准有序开展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共12条,主要在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科技投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激励,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其中,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新增绩效工资(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挂钩联动。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计确认。
在防疫期间减收、免收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剔除政府补贴)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对因疫情防控,影响当期效益较大的旅游、酒店、高速公路、燃气供应、交通运输、机场、水务等行业和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省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以及为其所属定点医院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省属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成本(费用)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省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为职工提供的防护材料、隔离设施等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省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因调整工作班次,采用灵活工时、增加用工、延长工时等影响企业劳动组织而增加薪酬支出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考虑。
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省属企业因在疫情防控中,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采取“一事一议一策”原则处理。
将省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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