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2020年06月10日15:55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案例三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罗某某等35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朔州市朔城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系黎某某独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2012至2013年期间,该企业拖欠罗某某、王某某等35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多次讨要欠薪无果。2014年1月10日,该公司经理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办理过程】

朔城区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该案时,认为黎某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多为农民工,符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试行)》要求,决定支持起诉。2020年3月31日,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该案后,与刑事检察部门联手开展工作,共同赴看守所对黎某某进行引导、劝说,最终黎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工人欠薪,并与其在广州当医生的女儿沟通,积极筹资。2020年4月10日,在朔城区检察院的主持监督和现场见证下,黎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罗某某等35名工人发放拖欠工资30余万元。针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该院对刑事民事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典范。借力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优势,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发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线索。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已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犯罪嫌疑人惧怕被处刑罚,民事检察部门往往会事半功倍,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就得到顺利解决。该案不仅为农民工追回欠薪,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案例四: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生与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2014年4月16日与深圳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太原某天下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1日,张某生与太原某天下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生连续两次与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月平均工资为3270元。2019年10月31日,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给张某生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办理过程】

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支持起诉协助农民工讨薪冬季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支持起诉协助农民工讨薪冬季攻坚专项活动。第三检察部干警积极宣传走访,发现张某生在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得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与用工企业联系,得知用工企业当前为了转型发展,需要裁掉某些岗位人员,用工企业与张某生双方自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于是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张某生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检察干警和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生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810元,不再就此事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是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在大力推进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支持起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上,成功办理的首例支持农民工索要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纠纷案,此案的妥善解决维护了用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双方利益。

近年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不断改进涉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针对清徐农民工群体庞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问题,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院通过支持起诉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缓解了双方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工作中,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专项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信息、总结经验,紧紧抓住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形成多方协作、整体联动的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的合力。二是建立专项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劳动仲裁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支持,保证维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积极畅通维权申诉渠道,不断强化农民工维权申诉案件办理实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忻州市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32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等32人受雇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平市中央时代广场原平金钻音乐吧“麦哈顿KTV”工地从事室内装修工程的泥工、木工、电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该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等32人向原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原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于2019年2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原人社监令字【2019】第B202号),责令其于2019年2月7日前进行整改,该公司仍未支付相应工资。2019年4月2日,李某等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原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案后于2019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但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办理过程】

李某等32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原平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成立专案组办理该案,办案组深入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并向原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认为,李某等32人的诉求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人系农民工,生活困难,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鉴于该案原告主体多达32人,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与原平市人民法院沟通开庭相关事宜,加快诉讼进程。2019年9月26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设计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李某、亢某某等32名装修工工资236301元以及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18150元。该设计公司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对于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企业在用工结束理应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该案的成功办结,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