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24日15:33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6月24日电(张婷婷)今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零口供”毒品犯罪、家族式贩卖毒品等重案、要案。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红、蔡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零口供 客观证据 精准定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伙同被告人蔡某民,驾驶轿车从太原市出发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同月15日17时许,二被告人运输毒品返回至太原市迎泽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二被告人所驾驶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4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348粒473克,在李某红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2.25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红、蔡某民为明知毒品而运输,且缺失重要的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以及对所查获毒品的含量鉴定意见,故就上述问题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购买毒品人员郭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并对李某红、蔡某民的微信、通话记录进行取证。经过补充侦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二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4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二被告人仍拒不认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红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民无期徒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力震慑了跨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源头性毒品犯罪。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因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而降低对证明责任的要求。对于零口供的毒品案件,更应当依法引导补充侦查,注重固定客观证据,综合各种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明知作出判断,从而进行精准控诉和定罪。

案例二: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宝等5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制造毒品 家族式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宝纠集前妻郑某、长子王某胜、次子王某师,携带装有毒品甲卡西酮的拉杆箱和编织袋,驾车自山东聊城(王某宝曾在该地租住某小区房间内加工毒品)出发,于18日凌晨到达大同,由王某宝多次电话联系其交易毒品的下线被告人付某。当日16时许,王某宝等四人前往约定地点与付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甲卡西酮14011.3克;后从王某宝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甲卡西酮49649.65克、咖啡因564.67克。同日,公安机关将付某抓获,从其暂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咖啡因等计567.28克。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付某先后多次通过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卡,向王某宝支付毒资高达819.3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王某胜、王某师对明知所携带物品为毒品予以否认,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三人多次往返聊城、大同及银行卡毒资提取等情况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取证工作。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通过监控录像、基因分型、电子行踪记录客观证据证实三被告人系主观明知,进而有力指控了三人的犯罪行为。

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宝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以被告人郑某、王某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被告人王某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种名为甲卡西酮的合成毒品大量出现,吸食该毒品会使人异常兴奋,甚至产生妄想,对人的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损伤,同时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作为一起特大的家族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本案的成功侦查、起诉及审判,有力打击了家族式贩毒的嚣张气焰,切断了下游毒品犯罪及吸毒者的毒品来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东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零包式贩卖毒品 电子数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东从事“黑出租”运营时,发现贩卖毒品有利可图,其从2018年3月开始,以100元每包的价格从毒贩手中购入毒品甲卡西酮,再通过每包加收30至50元“车费”的形式,向吸毒人员马某军等五人贩卖上百次,非法获利近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在案件批捕阶段,考虑到本案毒品交易多为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强调要注重保存涉案人员交易所用手机、提取相关电子交易凭证,以便及时固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0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同日,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当今支付渠道的多样化,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毒品交易电子化的趋势。在零包毒品贩卖中,电子支付存在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注重对电子交易信息的固定、提取和保全,为查清犯罪事实、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奠定基础。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另一方面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打击了零包式毒品犯罪。

案例四:晋城市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勇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扫黑除恶 “黑吃黑”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夏,被告人王某勇为从吸毒人员处获利,通过提供毒品、制定纪律等方式组织刑满释放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组织形成后,针对高平、城区两地的贩毒人员采取非法拘禁、强抢毒品、资金等手段,意图控制当地毒品市场;同时还到云南购买毒品,稳定毒品来源,以保证毒品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诉讼及履职过程】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2019年7月16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8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罪名,判处王某勇等22人二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黑吃黑”为犯罪手段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组织以非法控制毒品交易为目的、以强抢毒品和非法拘禁为犯罪手段,其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取证的特点。同时由于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广,涉及事实复杂,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起到了“办理一案、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平正义。

案例五: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某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跨境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从缅甸果敢携带三个手提行李箱乘车跨境到达昆明,又从昆明乘飞机前往太原,在太原至繁峙沙河的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携带的三个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吗啡共6.04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中,徐某辩称其帮助缅甸蔡某捎带东西,但却对蔡某真实姓名、身份等一概不知;徐某家住江西,却到山西“捎东西”,捎的三个行李箱本身没有特点,无跨国派专人运送的必要,且其在一个月内以相同方式两次来到山西。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辩解捎带东西的理由和过程违反常情常理,亦不属于被他人蒙骗的表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其对所携带行李箱中藏有毒品为主观明知。

2019年7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涉案毒品的存在,常常会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以证据审查为主导,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准确理解适用毒品犯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从大量案件细节入手,依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责任,精准有力地打击了跨境运输毒品犯罪。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