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明确,除继续实施出租方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外,还进一步延长办理时限,扩大减免条件范围,明确了出租方范围、小微企业和服务业标准。
其中,减免条件为因疫情影响,2020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出租方”),当年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展览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通知》所称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可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已经在今年上半年享受了“房土两税”政策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减免对象中还包含本通知所列服务业小微企业,且上半年减税金额未达到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限额的,可补充提出申请。但两次申请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且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记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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