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2020年07月16日06:48  来源:山西日报
 

7月1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我省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

其中,该《通知》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即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通知》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即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即我省2020年3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3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通知》明确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一是2020年可以暂缓缴费;二是2021年继续缴费的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2020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缴;四是如果补缴,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记者任志霞)

(责编:李梦文、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