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5月15日电(桑莉媛)今天,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现有森林面积35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2.79%,草原面积455万公顷。为依法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说。
据介绍,《决定》划定明确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和行为种类。其中,第一条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划定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列举了在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五类野外用火行为,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规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同时,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决定》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中,明确压实了各方面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并针对全省发生因电路问题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在第三条中专门作出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全省多数森林草原火灾是人为原因造成,为了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决定》依法加大了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十四条对违反第一条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处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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