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山西检察机关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16日15:25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3.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以某石膏线厂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7亩并拆除地面新建物及设施1749.2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该厂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9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未依法告知被执行人救济权利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壶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法院裁定后一直未作进一步处理。壶关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深入涉案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多次到县自然资源局、当地村委及涉事企业现场勘查、查验地籍档案发现,所占土地系该县某水泥厂用地,石膏线厂已于1989年经县政府批复取得土地手续,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壶关县检察院又多次与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并就更好的维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共识,使其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撤销原处罚决定书。随即,壶关县检察院及时向该石膏线厂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同时,深入企业宣讲检察机关开展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活动情况,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因环评问题而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积极联系环保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了解答,提出解决方案,配合环保部门共同为该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开辟绿色通道,受到涉案企业的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之一,为进一步做实做好行政检察工作,提升行政检察专业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山西检察机关从去年以来开展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开展“十个一”专项活动以来,紧紧把握疫情防控重点已从原先的疫情防控为主转变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兼顾的新的形势变化,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履职,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做到服务保障“两手硬”,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行政检察力量。本案中,涉事企业系壶关县建筑装饰的一家民营企业,为壶关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壶关县检察院通过办理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依法收集证据、规范办案的同时,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做到“求极致”。一方面与自然资源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促使原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撤销,使企业能够安心经营,为早日复工复产扫除了障碍;一方面在办案中不拘泥于“就案办案”,而是持续跟进,提供点对点服务,在了解到企业因环评问题将被责令停产整顿而不得不按下暂停键,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可能损失的痛点,多次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该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开辟绿色通道,针对性地解决堵点,积极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涉案民营企业的充分肯定,对检察办案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4. 某电建集团新能源公司、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某电建集团投资开发山西省忻州新能源项目,成立新能源公司。于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部事务,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地势陡峭及气象条件等原因,造成实际占用林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合计超占林地面积59.19亩,被占林地为防护林地。2020年4月2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五台山分局于以新能源公司、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繁峙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新能源公司超占林地面积59.19亩,造成林地大面积损毁,于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系实际负责的直接主管人员,对非法占用农地罪负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新能源公司项目为山西省省级重点项目,系五台县新能源龙头企业、纳税大户,该公司在项目开工前,已经办理了林地审批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超占林地,案发后于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主动配合司法办案工作,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公司积极赔偿该林场损失,对毁坏林地采取恢复植被、边坡修复、围挡等补救治理措施,补植油松等苗木8000株,经验收合格,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基于以上事实,繁峙县检察院拟对涉案单位、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林场代表,组织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繁峙县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办案中,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为尽可能不影响省级重点项目、五台县重点企业的正常复工复产,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建议开展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结合案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陵川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超市“酒饮组”组长的身份,通过伪造盘点表、退货单等方式截留应上交公司外卖货物销售款111425元,并非法占为己有。该案系涉案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2018年9月11日立案开展侦查工作。陵川县检察院在组织召开2019年度民营企业座谈会时,由企业家代表提出的司法诉求,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随后,该院主动沟通公安机关,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节奏,推动案件尽快侦查终结。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促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退赔侵占民营企业全部款项,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该企业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依法审查,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将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陵川县检察院量刑建议,于2020年4月30日一审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后,承办检察官积极走访企业,对案发根源开展调查核实,于5月7日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该案系陵川检察院对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积极助力企业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一起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获悉民营企业司法诉求后,主动沟通侦查进展情况,通过依法介入侦查活动,积极推动案件尽快侦查终结。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相比既往不容乐观,积极督促王某某认罪认罚认赔,帮助企业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办案过程中,陵川县检察院主动邀请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及公司法律顾问、公安办案民警就本案相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存在的企业销售和管理人员货款交接漏洞、库存监管不足、为平衡考核任务而存在的货款资金上、下月转接漏洞等管理流程和制度问题进行了详细研判,并在充分调查、座谈基础上向该企业送达了检察建议,切实帮助企业完善了货款监管流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助力企业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树立了信心,注入了强心剂。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