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山西检察机关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16日15:25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9. 交城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某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

涉嫌犯罪单位系交城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程某某系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物流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向某农商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承诺用途是购油、大型运输车流动资金周转,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最终被用于归还该公司其他借款,贷款到期后物流公司无力归还,后由担保人代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该公司又向某银行交城支行(以下简称交城支行)贷款73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到期物流公司未能归还,2015年,交城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归还本息。在审理期间,交城支行于2015年11月将该笔债权低价出售给山西某资产公司,造成本金损失471.1万元,利息损失63.2万元。交城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物流公司、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交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物流公司向某农商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建筑公司已代物流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农商行未受损失。后期物流公司向交城支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客观真实的抵押物,贷款到期后,该支行没有依法通过法律程序以抵押物收回本息,而将该笔债权低价转让,从而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综合全案,虽然物流公司及程某某在办理上述两笔贷款时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改变借款用途,但其提供的主要贷款资料及担保人、抵押物是客观真实有效的,可以保障银行贷款权益不受损失,物流公司及程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某农商行贷款并未受损失,交城支行因自身怠于履责未能实现抵押权从而造成贷款损失,两家银行也均未报案,上述两笔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020年3月31日,交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对物流公司及程某某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因交城支行不作为造成贷款损失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特别是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敢于担当作为,坚持严格区分“六个界限”、坚持“四个并重”和“三个慎重”贯穿司法办案始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交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研究分析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认真听取涉罪民营企业人员辩解,重点审查骗取贷款罪侵害法益性,并依法厘清罪责。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敢于担当、依法纠错的负责任态度,又体现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物流公司是交城县的一家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对其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是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举措,也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彰显更大价值。

10.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珍等人饭后来到岚县某小区,经电话联系受害人王某林让其打开小区后院门,王某林打开院门后,双方因琐事争吵起来,刘某某打了王某林右眼一拳,致使王某林右眼部受伤。2019年9月11日,经鉴定,王某林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月12日刘某某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将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疫情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远程提讯系统提审刘某某核实案情,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林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承担了左权县、岚县两个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任务,企业向岚县检察院提出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岚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刘某某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审查,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及到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在办案过程中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办案理念,依法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不诉的目的是让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追诉而彻底垮掉,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和社会矛盾化解,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