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山西检察机关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16日15:25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6月16日电(张婷婷)今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检察机关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活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依法运用不起诉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案件。

这些案例是山西检察机关狠抓司法办案、着力提升案件质效、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缩影和写照,更是山西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使命和担当。具体如下。

1. 太原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7日,出借人太原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太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保证人太原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及保证责任等内容。随后,贷款公司根据不锈钢公司指示将借款194万元转入刘某某账户,将借款97.8万元转入郎某某账户,并由不锈钢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据。经贷款公司、不锈钢公司对账确认:该笔贷款本金500万元,实际支付300万元,不锈钢公司尚欠本金300万元、利息20万元。2015年11月4日,贷款公司将不锈钢公司、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机电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两审终审,太原市两级法院均认为,贷款公司、不锈钢公司、机电公司三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不锈钢公司偿还实际借款291.8万元及利息;判令机电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机电公司不服,申请法院再审被裁定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银行业务回单及刘某某书面证言可知, 194万元系不锈钢公司归还欠刘某某的欠款,并非用于购买原材料;《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料,贷款公司与不锈钢公司合意改变贷款金额、收款人及贷款用途,并未取得机电公司的同意,该变更属于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但贷款公司并未取得机电公司的同意,且《保证借款合同》对此也无其他约定,机电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改判机电公司无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连带责任保证是以主债务的成立、存续为必要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机电公司是基于对不锈钢公司资信及偿还能力的信赖而提供担保,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及用途,而实际履行中该借款既未进入不锈钢公司的账户,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直接加大了机电公司保证责任风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证责任情形。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提出抗诉,监督再审作出改判,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使其免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使机电公司卸下诉讼包袱,在复工复产期间得以安心生产经营。

2.临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民事监督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21165.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30日,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因尧都区法院将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复工款项,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复工复产和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疫情当下更是雪上加霜,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法律帮助。尧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尧都区法院在办案中适用法律准确,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同时,尧都区检察院主动沟通法院,就如何在疫情期间既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又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研判,最终提出由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等值的担保财产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的建议方案被法院采纳。2020年4月3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共计十二套房屋,解除对被保全人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7121165.9存款的冻结,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依法保障债权人诉讼权利,又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原告西安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来说,债权金额巨大,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对于相关被告民营企业来说,迅速复工复产是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保障,但流动资金的冻结限制了生产、经营的进程。临汾尧都区检察院受理被告企业申请监督案件后,经依法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支持,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同时,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影响到企业复工复产,主动担当作为,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调整财产保全方案,实现了原告企业权利保障和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

(责编:张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