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04年,王某某因工程纠纷被人殴打,遂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实施报复,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此案当时作调解处理,王某某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2019年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后,于同年12月14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王某某执行逮捕。王某某委托辩护人以企业经营面临困境为由向灵石县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灵石县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王某某仅涉及聚众斗殴罪一起犯罪事实,相关举报线索已基本核查完毕,未发现有其他遗漏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核实其现实表现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后,又调查了企业经营现状。经核查,王某某系两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两家公司均出现经营困难,公司运行面临诸多难题,企业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承接的县重点工程“公改铁”项目施工受阻停滞,两企业名下贷款也即将逾期。针对以上情况,灵石县检察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召开专题听证会,就是否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专题听证会收集到的社会各方意见,灵石县检察院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王某某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于3月14日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灵石县检察院今年以来办理的首起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民营企业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应有之责,特别是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让企业经营者放下包袱,切实解决企业经营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该案是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经济的一起典型案件,特别是在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节点,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了银行资产的流失风险,切实做到保企业稳就业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刑事追诉活动对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7. 高某、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高某系吕梁中阳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秘书、设备部部长,刘某系该公司材料部部长。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高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秘书、设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支付设备款时给予帮助,非法收受13人钱财共计16.1万元及茶叶、酒、土特产等物品归个人所有。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刘某在担任该公司材料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支付设备款时给予帮助,非法收受10人钱财共计13.9万元及礼品茶等物品归个人所有。中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高某、刘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查清了高某、刘某二人具体受贿数额。中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本着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的目的,对高某、刘某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某、刘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案件中,中阳县某公司每年有巨额涉外经营业务,如果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将可能面临不力竞争地位,特别是国外合作企业在进行“合规性”审查时,可能会导致对公司企业管理、声誉产生质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实际状况,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企业及各方意见基础上,认真审慎研判涉案企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继续深入与企业进行沟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对企业作出生产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为涉案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8.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长治市屯留区某禽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9年9月3日上午,李某某指令该公司厂长崔某某安排公司职工张某某、何某某对公司的密闭储水罐进行清理淤泥作业,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程施工作业,致使职工何某某缺氧窒息死亡。2019年9月10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020年1月16日,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屯留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李某某从被立案侦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顾虑重重、思想压力大,考虑其主动认罪悔罪,依法告知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消除了其思想顾虑,保证了疫情期间李某某带领企业及员工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虽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李某某认罪、悔罪,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屯留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审结后,该院就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及时向企业发送了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禽业有限公司是长治屯留区经济转型发展为数不多的特色企业,政府、社会高度关注。屯留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服务大局,在司法办案中用准把好司法政策标准,强化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正常运转、健康发展。同时,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在办案中深入企业,延伸检察职能,就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规程提出检察建议,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检企业整改落实到位,积极参与、促进社会治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李某某被不起诉后,精神振奋,全身心投入企业发展,确保了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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