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下發《關於繼續實施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進一步支持出租方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的通知》明確,除繼續實施出租方減免租金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外,還進一步延長辦理時限,擴大減免條件范圍,明確了出租方范圍、小微企業和服務業標准。
其中,減免條件為因疫情影響,2020年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1個月以上(含)租金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為“出租方”),當年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是指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的餐飲、住宿、旅游、教育培訓、家政、影院劇場、美容美發、交通運輸、展覽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不受行業類型限制。《通知》所稱減免1個月以上(含)租金,具體包括:出租方免除1個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過定額或比例等方式減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協議)計算的減免租金額度,相當於免除1個月以上(含)的租金。
據介紹,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后,可減免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減免稅額合計不超過出租方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總額。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產及土地減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況計算的應納稅額為基數,乘以3個月計算。
已經在今年上半年享受了“房土兩稅”政策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如減免對象中還包含本通知所列服務業小微企業,且上半年減稅金額未達到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限額的,可補充提出申請。但兩次申請減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總額不得超過3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總額,且不超過出租方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總額。(記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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