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當庭宣判

兩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09月21日07:02  來源:山西日報
 

9月18日,我省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姚某某、馮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被判處刑罰。此案發生在太原市疫情防控進入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一度在全市引起廣泛關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姑姑、姑父、外甥三人從武漢抵並先后居住於姚某某父母家(杏花嶺區某小區)、姚某某、馮某某家(尖草坪區某小區)﹔1月28日,三人搬至姚某某為其租賃的出租房(尖草坪區),居住至2月7日。期間,姚某某的姑父、母親、父親先后出現發熱症狀,其母親在家中曾暈倒,鄰居聶某某幫助將其扶至床上離開﹔姚某某、馮某某始終未向上述居住地的社區報告武漢抵並親屬及接觸史、家屬發熱史等情況,並在租房時故意隱瞞上述情況。

2020年2月6日14時38分,被告人姚某某的父親出現神志不清的症狀,由120救護車送至太原市中心醫院急診,姚某某、馮某某陪同就診,二人均未主動如實告知醫護人員其武漢接觸史、發熱史,且在急診、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影像科、神經內科、ICU多名醫生、護士多次詢問相關流行病學情況時,故意隱瞞其父及家屬的武漢接觸史、發熱史等。當日20時40分,姚某某的父親以“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鈉血症”被收治於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在治療過程中,姚某某多次主動要求對其父親進行核酸檢測,在醫生再三追問下,22時30分姚某某告知醫護人員其父親及家屬發熱史、武漢接觸史情況,太原市中心醫院隨即按規定將姚某某父親轉入發熱門診隔離病房進行治療,次日又轉至太原市第四人民醫院並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因被告人姚某某、馮某某未如實報告且故意隱瞞武漢抵並親屬及接觸史、發熱史等情況,致其本人及多名親屬被緊急隔離,太原市杏花嶺區102戶居民、太原市尖草坪區15戶居民被採取居家隔離措施,太原市中心醫院17名醫護人員被採取單間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其中,被告人馮某某等5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姚某某、馮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間,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二人行為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姚某某、馮某某均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經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評估調查,符合監管考驗條件,適用社區矯正。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依法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記者閆書敏)

(責編:李夢文、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