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月29日电(张婷婷)自古酿醋在山西,追根溯源在清徐。近日,在陈醋飘香的太原市清徐县,有一个企业因在生产醋中“玩猫腻”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院长银威威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当庭悔过,表示会按期缴纳赔偿金。
2018年4月18日以及2019年2月27日,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的20箱规格为420ml/瓶×20瓶/箱的白醋以及30箱规格为350ml/袋×30袋/箱的山西陈醋分别销售给湖北省襄阳市某调味品销售部和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某副食店,后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两批送检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产品均已流入市场,无法召回,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获得销售价款1140元。2020年10月12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对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公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相关机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判决,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在食用醋中违规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清徐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缴纳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所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400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当庭悔过,表示会按期缴纳赔偿金。
据悉,本案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也是太原市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山西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制裁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生产,维护公共利益,以司法助力诚信山西、法治山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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