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我省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使全省排污单位履行好各项责任和义务,省生态环境厅提示: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三、关于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五、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六、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记者程国媛)
山西路桥:党建引领 建好“四好农村路”山西路桥建设集团党委扎实开展“党建质量提升年”,实施“六大工程”,立足“十四五”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发展的战略基点,全面提高党建质量和党建引领发展水平,为打造“国内一流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施工现代化企业集团”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常住人口3491万 山西人口普查数据"出炉"山西省统计局向社会通报山西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数据显示,山西省常住人口为34915616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下同)减少2.23%,年平均减少0.23%。山西省常住人口总量减少,主要受人口流动变化等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