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交警推出系列交通管理措施  让便利“一路随行”

2021年05月21日09:44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太原5月21日电   取消科目二考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由亲友代办网上业务……5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内容,取消科目二考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减少待考时间;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允许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

太原市积极推动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除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个别道路外,其他道路为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预留时间窗口,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放要求,允许车辆临时停放。

为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代办网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在公安交管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推进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驾驶证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便利持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实现信息自动核查、自动比对;军人在部队的驾驶经历和驾龄可以连续计算,更好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驾车出行。

对出国(境)人员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2021年底前未及时换证、审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正常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太原市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实行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车辆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无需两地往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

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太原市积极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简化办理抵押登记程序。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主合同。

太原市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在部分省份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交管业务时,网上核查交强险信息,群众无需再提交纸质交强险凭证。

除此之外,太原交警还推出人性化执法,针对5类、25种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温馨提示或口头警告,从而代替行政处罚。(麻潞)

 

附:2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清单

第一类: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但是驾车时未携带、未放置或者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经查证后予以放行,并温馨提示安全文明驾驶:

(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当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行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的。

第二类:驾驶人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现场纠正后放行,同时温馨提示告知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二)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三)非机动车在斑马线骑行,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尤其是后排乘客,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货车部分反光标识不清的(1083),给予警告处罚;

(六)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货物超高的;

(七)粘贴车身广告超出车身三分之一,未影响安全驾驶的;

(八)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经核实,不是专门从事货运的,且货物拉运不多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的;

(十一)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二)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

(十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第三类:机动车号牌被盗、丢失、损坏或者放大号不清的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口头警告,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尽快到车辆管理部门补办号牌或整改,十日后被查获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内被查获的;

(二)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三)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四)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

第四类:交通警察首次查处或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首次记录的下列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给予警告处罚,现场纠正并温馨提示行为人安全文明行驶: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或路口内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驾驶非运营性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客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四)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误入单行线或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

第五类:在非恶劣天气发现机动车有灯光、雨刮不全或者损坏行为的,对驾驶人进行温馨提示后放行:

(一)非雨、雾、雪、冰雹等天气发现车辆雨刮不全或者损坏的;

(二)非雨、雾、雪、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发现车辆开启大小灯、示廓灯、雾灯、后位灯或者以上灯光系统损坏的。 

(责编:麻潞、张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