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5月23日电(张婷婷)今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运用“总对总”价格争议平台,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成功调解。该案成为全国首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搭建的“总对总”价格争议平台调解成功的案件。
本例案件通过线上线下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在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开辟了价格争议调解新模式。
据悉,这是一起发生在运城市盐湖区因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车辆维修事宜,被告以不同意损失金额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盐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情较为简单,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事故车辆维修价格、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了解到双方的纠纷焦点在于经济赔偿,为了节省司法成本,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盐湖区人民法院提出尝试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工作思路来助力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通过价格争议调解平台委托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对案件进行调解。
作为价格认证工作的行家里手,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双方当事人想法后,从价格认定专业角度,耐心细致地说理讲法,依据被损毁车辆的市场价格和维修费用,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该案圆满调解成功。
今年以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发改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价格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推进“总对总”平台应用。5月20日,正式完善平台功能并要求全省法院和价格认定中心加快推进平台应用,推进价格争议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作为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先进单位,今年4月份,盐湖区人民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山西省率先和运城市价格认定中心签订《关于建立价格争议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实施办法》,同时,在盐湖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价格认定调解室,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入驻调解室参与调解工作。山西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总对总”平台使用要求,把平台具体对接工作刚一完成,盐湖区人民法院就积极引导价格中心调解人员通过平台调解案件,在全国首例使用价格争议“总对总”平台,成功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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