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1月27日电(桑莉媛)今天,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规是全国首例,旨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意义重大,尤其是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下了很大功夫。
《条例》不分章节,共有25条,大体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五条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应当按照设定的缴费档次的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全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规定,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其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同时,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条例》鼓励成年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经济资助,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父母老年生活水平。《条例》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教育和引导的职责。
此外,为拓宽困难群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渠道,《条例》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作了多层次的规定,如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保险费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等等,以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目前,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脱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这是山西在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推行新政兜牢保障,防止低收入人群因老返贫致贫的重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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