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山西公布6起食品安全執法典型案例

2021年02月19日11:07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人民網太原2月19日電(雷昊)今日,從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傳來消息,在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動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中,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以農村食品消費高風險時段和元旦春節期間為重點時段,突出重點市場、重點主體、重點環節,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案促治,取得明顯成效。6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呂梁市柳林縣老味源食府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11月7日,呂梁市柳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老味源食府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花生米,經檢測黃曲霉毒素超標,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陽泉市盂縣鑫通煙酒超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0年12月11日,陽泉市盂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盂縣桃園路鑫通煙酒副食店進行了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的6種系列汾酒經鑒定均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銷售的6種系列汾酒共41盒36瓶﹔2.處以罰款10000元。

三、運城市空港開發區錄娃食品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瓜子案

2020年8月28日,運城市鹽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空港開發區錄娃食品廠進行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散多味葵花籽,經檢測糖精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有關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忻州市保德縣某村拉皮加工坊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12月9日,忻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案件線索對保德縣某村拉皮加工坊進行檢查,發現其生產的2020年11月25日批次水晶拉皮,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有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四)項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相關產品進行召回﹔2.沒收違法所得並處4100元罰款。

五、運城市臨猗縣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江米條不符合國家標准限量案

2020年7月29日,運城市臨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山西老樊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老樊人北景風味江米條檢驗項目中過氧化值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600元﹔2.罰款50000元。

六、大同市雲岡區大美吉煙酒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1月20日大同市雲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對位於雲岡區恆安新區J區南門的“大美吉煙酒店”進行了檢查,現場查獲無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及檢驗報告的“虫草鹿鞭王”“黃金瑪卡”等產品,執法人員隨即對相關產品進行了送檢,經檢驗,產品中含有違禁“西地那非”物質。雲岡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件移送雲岡區公安局偵辦,目前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責編:雷昊、張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