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民事检察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14日15:33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飞与柳林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1987年,高某飞外出放羊时不慎坠落山崖致腿部骨折,在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回家休养。同年10月,高某飞需要取出腿部钢板在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柳林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在注射麻醉过程中违反诊疗规定,使用麻醉剂不当,造成高某飞终生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01年,柳林县人民医院虽与高某飞家属达成协议,高某飞每年可获得经济补偿3000元,但该费用无法满足高某飞后续治疗花费,其家人四处上访,寻求帮助。为维护其权益,2019年6月,高某飞母亲高某明向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飞诉请柳林县人民法院赔偿治疗费,属于确需给予法律支持和帮扶的人员,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高某飞因手术原因导致瘫痪在床,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智力受损且为一级残疾,30年来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现其父母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无力承担照顾责任。经向柳林县人民医院调查了解,医院档案室遭遇水灾导致高某飞的病历材料毁灭,但医院承认因在手术过程中使用麻醉剂过量导致高某飞终身残疾,并每年补偿3000元费用的事实。为支持起诉获取证据,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又联系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因缺失病历,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2019年8月1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柳检民(行)支[2019]14112500006号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书发出后,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与县法院合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医院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2月24日,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125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1.县医院一次支付高某飞各类补助金11万元;2.从2020年起直至高某飞去世,每年给予79000元生活补助费。当前,医院已将各类补助金11万元给予高某飞,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医疗知识的普及和人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求医个体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医疗纠纷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较大,已极大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本案中,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并将调解程序引入支持起诉,通过积极努力,促使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现实困境,化解了一起长达30余年的医疗纠纷。同时,该案的调解也得到了医院的高度认可和全力支持,对于推进医院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形成运用法律化解医患矛盾的氛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某、段某某与温某监护权纠纷和解息诉案

【基本案情】

韩小某生于2010年10月,两岁时,其父韩某与其母温某协议离婚,约定韩小某由韩某单独抚养。后韩小某一直跟随祖父母韩某某、段某某共同生活。温某再婚并生育了两个子女。2017年7月26日,韩某在工作中不慎触电身亡,韩小某及其祖父母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因韩小某尚未成年,祖父母辗转联系到韩小某的母亲温某代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韩小某获赔死亡赔偿金、抚养费28万余元,该笔款项由其祖父母代为保管。另,韩某生前投有人身意外伤害险,韩小某作为受益人获赔16万余元,该笔款项由保险公司汇至韩小某母亲温某账户。不久,温某私自将该笔款项取出后挪作他用,引起了韩小某祖父母的不满。2019年2月12日,韩小某的祖父母以温某侵犯韩小某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温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撤销温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韩某某、段某某为韩小某的监护人。温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改判恢复温某的监护人资格。韩某某、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此间,温某以韩小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韩某某、段某某返还代管的28万余元。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法理情的冲突:韩小某长期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但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存在法律顺位上的障碍;温某虽是法定监护人,但其再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办案的透明度,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五位同志担任听证员,市委政法委、妇联、教育局、司法局、保险公司等单位应邀派员到会旁听。双方当事人在听证员的案件评析和法律解读中深受触动,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听证会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调解预案,赴当事人住地,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巩固调解成果,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双方开设共管账户,韩某某、段某某和温某自觉配合将赔偿金全部存放至共管账户内。至此,长达三年之久的监护权之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党和人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为柔弱的孩子打造法治的晴空,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的办理为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成功的范本。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在法与情的激烈冲突中,检察官们没有简单司法、机械办案,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把矛盾化解贯穿在监督办案的全过程,既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又协调各方共同调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取得了案结事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二是共管账户的建立为矛盾化解提供了“金钥匙”。检察官在吃透案情、听取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委托监护、账户共管的方式调解结案,既合法又合情,充分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人性的光辉和司法的温暖,彰显了检察智慧,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公开听证发挥了析案明理的应有功效。公开听证拓展了检察监督、矛盾化解的新空间。本案系监护权纠纷,社会关注度较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积极拓展民事检察监督新举措,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借助“外脑”开拓思路,充分释法说理,做到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赢公信,有效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解息诉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13日,韩某所在的壶关县南皇村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韩某取得了诉争土地(面积为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前后,因丈夫生病无力耕种,韩某将该地块经营权口头交给靳某。2003年,该村村民王某取得了诉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韩某多次找靳某及村委、乡镇政府要求归还土地,均无果。2017年3月21日韩某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一审、再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韩某向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韩某依法对诉争土地具有合法经营权,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请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壶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针对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普遍现象,防止因一个案件引发群体事件。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省院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要求,联合法院多次走访当事人、村委了解案情,协商解决纠纷方案。王某系贫困户,丈夫已经过世,家庭经济困难。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王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并协调乡村两级为王某安排了公益性岗位。针对诉争土地因公路绿化已被占用的实际,检察机关提出了双方当事人各领取土地补偿款50%的方案。2019年5月21日,韩某、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次日,县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对此确认。至此,这起长达十五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案件处理结果得到了当地百姓、村委、乡党委的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争议纠纷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应秉持的执法理念,本案突破以案办案的思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以抗促调,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针对该案矛盾纠纷的特点,检察机关并未一抗了之,止步于法院开庭再审,消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抗诉的同时,及时和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本案年代久远,当地土地承包类似情形较为普遍,为防止矛盾扩大化,检察机关提出合理的建设性的解决纠纷方案,达成检法协作以抗促调的共识。该案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的作用。 

(责编:张婷婷、张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