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護航營商環境 轉型綜改隻爭朝夕

桑莉媛

2020年01月20日14:50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新批准設立開發區13家,全省開發區數量達到77個﹔招商引資中實際利用外資增速全國第一,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直接投資同比增長10倍﹔日均新設市場主體1800余戶,高新技術企業總數超過1500家……曾經在營商環境、市場活力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內陸省份山西,2019年交出了一份讓人眼前一亮的奮進答卷。

站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歷史交匯點上,為推動2025年轉型出雛型,新年伊始山西省兩會上《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審議通過,重磅出台。至此,山西成為國務院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后,第一個對優化營商環境進行地方立法的省份。

多少事,從來急﹔天地轉,光陰迫。一萬年太久,隻爭朝夕。1月18日上午,全省“兩會”剛剛閉幕,下午山西省委、省政府就高規格召開項目建設暨招商引資動員大會。進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的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必將為2025年轉型出雛形,2030年轉型基本實現,2035年轉型全面實現藍圖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資源大省轉型發展出實招

近年來,山西省在加快產業轉型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的背景下,把改善營商環境作為推進轉型發展的重要突破口,屢出實招。此次,更是以立法的形式為優化營商環境護航。

事實上,一部法規要實現立得住、行得通、有效果,關鍵是看質量如何,質量是法規的生命力所在。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工作,《條例》由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自主起草,實行起草小組“雙組長制”“雙組長”分別由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加強立法工作的重大創新,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

據介紹,從去年年初開始,山西省人大財經委先后赴河北、陝西、黑龍江、吉林、遼寧五省學習考察,赴呂梁、長治、晉城調研﹔召開8次座談會和1次論証會,與80多個省直單位、市縣政府組成部門、各類型企業、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座談交流﹔3次向20多個省直相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認真梳理出山西營商環境面臨的7方面突出問題,以及營商環境工作存在的4類62個具體問題。

《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廣泛吸收和採納社會各方面修改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地方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為山西打造“六最”營商環境夯實制度基礎。

五方面立法護航營商環境

《條例》共七章五十九條,主要從優化審批、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范。

優化營商環境,關鍵是要全面提升政府治理現代化水平,在更深層次、更高水平上深化山西“放管服效”改革,具體抓手就是“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在《條例》中,對“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作出原則性規定,突出了山西優化審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實踐。同時在第二章第七條明確了這一改革成果,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並對如何實施事項劃轉、歸並審批、印章管理等分別作出規定。

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事關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全省高質量轉型發展。對此,《條例》做出積極回應,總則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職能轉變,以數字政府建設為牽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同時,《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詳細規定了“一朵雲”“一張網”“一平台”“一系統”和“一城牆”在山西實施的具體要求。

《條例》還結合山西實際,對國務院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為進一步優化山西營商環境做好頂層制度設計。其中,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基本原則的細化。在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將山西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實踐探索形成的經驗和做法,細化表述為“三對”“六最”原則作為補充,並在總則第二條予以明確。

關於國務院條例“一網通辦”規定的細化。《條例》第四章“政務服務”進一步細化了六大類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的相關規定,從具體措施上推進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標准規范體系建設,確保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運行效果。

關於國務院條例對市場主體監管全覆蓋規定的細化。《條例》第五章“監管執法”針對不同審批情形,明確規定了監管對象和范圍﹔尤其是在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已經突破原有“誰審批誰監管”模式之后,明確規定加強審管銜接,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關於國務院條例完善市場主體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規定的細化。《條例》第六章“法治保障”明確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職責主動化解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降低糾紛解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從而最大限度緩解司法救濟的高成本給市場主體帶來的不利影響。

為同類改革提供“山西經驗”

“面對山西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對比兄弟省市和周邊省市的相關立法,條例更加突出山西特色、解決山西問題,在創新企業服務、創新監管方式、降低市場主體運行成本、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等方面進行了多角度、立體化的制度創新。”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趙建平介紹。

有的政府部門靠前服務不主動,基層落地見效有差距,事項權限下放不到位……針對承諾制改革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瓶頸問題,《條例》在第二章“優化審批”中進行了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等。值得一提的是,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在深圳調研時,得到了高度評價,成為兄弟省市同類改革可資借鑒的山西經驗。

降低市場主體運行成本問題。供電、供水、供氣以及通信等公共設施的接入效率是世界銀行關於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指標。《條例》第三章“市場環境”在規范公用企業提供產品和服務行為的基礎上,明確禁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投資興業。

完善市場主體主動退出制度。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山西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存量大、市場主體破產渠道不暢問題,《條例》第四章“政務服務”對破產稅收優惠、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既是對國務院條例關於“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的細化,也是對其他省市相關條款的優化,突顯山西特色。

加強涉企信息歸集,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條例》第五章“監管執法”中規定了推進全省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等內容。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創新和完善了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

政企溝通機制。《條例》第六章“法治保障”中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企溝通機制並進一步明確了政企溝通的具體形式,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建立領導干部與民營企業聯系制度、政企溝通協調會制度和民營企業直通車制度,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為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明確了法治途徑。

(責編:張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