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任某某、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品认罪认罚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苏州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与张某某(山西省交城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澳门旅游期间,为任某某的爱人购买了2块AUDEMARS PIGURT手表。为逃避海关监管,二人决定将表和盒子分开携带入关。在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入关查验时,任某某携带手表先行通过海关查验,张某某携带表盒被太原海关旅检工作人员查获后,二人通过微信联系,试图掩盖走私犯罪行为。经鉴定,涉案两块手表价值39.5万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款198087.56元人民币。
诉讼过程
本案由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某、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任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但考虑到二人均系民营企业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涉案物品已被扣押未造成税款损失,依法适用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任某某、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太原市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能够充分认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精神,在办案中促使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其作出了从宽处理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担当精神,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具体行动。
首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审查中,检察官注意到任某某、张某某到案初期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是在司法办案人员释法说理过程中,才逐步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多次向承办检察官真诚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从犯意的产生到认罪悔罪的情况来看,二人明知违法,但没有意识到已经涉嫌犯罪,这才使一起普通的走私违规行为升级为走私犯罪行为。对此,承办检察官在充分释法说理过程中,查明二人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本案的犯罪原因,提出民营企业家既要依法经营,还要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更要遵纪守法,为企业和员工树立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人具结悔过认罪认罚,表示要提高法律意识,以后坚决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第二,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真听取了其委托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任某某、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19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任某某经营一家民营企业已签约项目预计投资达3亿元,且正处于关键阶段,建成后年利润可达到3000余万元,张某某也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实际负责人,任某某、张某某均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本案中,任某某、张某某从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主动认罪,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该二人走私目的为自用,主观恶性不大,且走私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又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该二人均系民营企业实际负责人以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尽量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太原市检察院经研判,对任某某、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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