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2019年度“护航民企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02日15:50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案例五: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山西某餐饮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员工宿舍被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办与餐饮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某签订了《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其进行安置。2015年,赵某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安置,王某某、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信访材料,到迎泽区信访中心谎称赵某及其亲友宣某、冯某、郭某是该餐饮公司员工,并在上述员工宿舍长期居住的事实,进行多次上访。王某某配合赵某出具4份虚假居住证明,骗得该公司宿舍拆迁安置小区内70平米以上回迁房4套,拆迁安置费共计人民币19.04万元。经鉴定,涉案房屋每套价值人民币67.5万元。破案后,赃款已扣押。案发后,王某某妻子代为将骗领拆迁补偿款退还。

诉讼过程

2019年4月9日,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受理王某某辩护人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无前科)、社区证明材料、保证人保证书等证据材料,王某某可能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立案后,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依法调阅审查了该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二是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认罪悔罪,核实并调取了退还房屋拆迁补偿款证据材料,核查了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听取了承办案件检察官意见,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该王某某是从犯,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没有人身危险性;四是调取社区证明材料并进行了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经评估社会危险性较小,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经审查,迎泽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捕前社会表现较好,其家属退还了骗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2019年4月12日,迎泽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天,王某某被释放。

典型意义

一是讲政治,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工作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司法办案中用准把好司法政策标准,落实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山西检察机关对于涉民企刑事案件坚持“每案必审”原则,加大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很快回到管理岗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为保证公司食品餐饮安全,强化公司餐饮管理,对采购部管理人员严格要求,严把食品安全和食品进货质量,有力维护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稳定发展。二是讲法律,注重宽严相济。本案中,王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自愿表示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有悔罪表现,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承办检察官通过综合评估王某某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行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正常运行。三是讲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王某某家庭环境特殊,上有八十五岁高龄的母亲于2013年身患喉癌,虽已做过手术,但身体羸弱还需照顾;下有正在读初中三年级的小女儿,处于中考关键时期,在得知其父亲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后,思想上压力很大,学习成绩下滑。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既解决了其家庭面临的问题,又维护了其餐饮企业管理和正常经营,更有利于促使王某某真诚悔罪认罪,重新做人,主动地配合办案机关办案,促进赃款退赔矛盾化解,有利于稳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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