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8日,李某某和张某(二人夫妻关系)成立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同年4月该公司以1.396706亿元拍得某地块(合36.18亩)进行商品房开发。2011年10月,李某某、张某与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100%转让给王某的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总价款税后为3.31亿元;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某地块的房地产经营权,该项目经营活动全部结束后,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大同某房地产公司股权全部再无偿转让至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协议签订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2016年10月王某某因车祸死亡。因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股权转让金1亿元不予归还,李某某、张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1亿元、违约金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本案是以股权转让为名,实则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协议。2017年8月,省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对该协议已进行了部分履行。被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方败诉。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并于2018年10月向侦查机关报案,称李某某、张某以股权转让为名,且前期投入未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法定转让条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该局决定对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2018年12月,最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并无违反《房地产管理法》之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维持持一审判决。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3日,李某某近亲属代为向大同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不服对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立案侦查的决定,要求监督撤案。7月5日,大同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依法启动重大事项监督程序。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监督撤案条件,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8月1日,侦查机关回复说明立案理由称: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前期投资总额约1.39亿元,其中缴纳土地出让金约1.29亿元,其他投资款为1014余万元,涉案某地块总投资额为4.12亿元,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在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前期投资总额远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股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刑事立案侦查。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回复理由后,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将案件提交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认为,李某某是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是否应当刑事立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是否影响土地使用权属法律关系变动,即是否存在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根据省高院、最高院一审、二审就大同某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审理查明情况来看,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不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明确公司股权的变更,属公司内部事务,并未为法律所禁止,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是持续存在的,其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会造成影响,案涉土地使用权始终都在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没有变动。综上,大同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8月6日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次日,该案被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达3.31亿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两家房地产公司均为民营企业,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该市重点民营企业,案件能否依法稳妥处理不仅关系到涉案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对大同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大同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本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启动重大事项监督程序,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审慎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不当刑事立案,避免了对涉案民营企业不当的刑事追诉。本案的办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认可,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树立了典型标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 | ![]() |
山西路桥:党建引领 建好“四好农村路”山西路桥建设集团党委扎实开展“党建质量提升年”,实施“六大工程”,立足“十四五”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发展的战略基点,全面提高党建质量和党建引领发展水平,为打造“国内一流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施工现代化企业集团”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常住人口3491万 山西人口普查数据"出炉"山西省统计局向社会通报山西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数据显示,山西省常住人口为34915616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下同)减少2.23%,年平均减少0.23%。山西省常住人口总量减少,主要受人口流动变化等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