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不批准逮捕案
基本案情
2012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使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在昔阳县开发某小区。在项目开发前后,时任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的秦某某不同意将公章交由韩某某保管使用。为方便签订合同等用途,韩某某先后三次在平定县找人伪造了三枚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虚假印章。后韩某某用该三枚伪造的虚假印章用于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等用途,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秩序。
诉讼过程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5日报案至昔阳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同年4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昔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案移送昔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为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县城环境的提升,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韩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拆迁、售楼过程中,与村民及其他购房客户存在“一房多卖”等纠纷,截至案发诸多纠纷尚未完全解决。韩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如果对其批准逮捕,公司将陷入没有管理者的局面,经营管理将会陷入瘫痪,如果对韩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甚至可能爆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同时,本案中韩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为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昔阳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评判上述因素后,对韩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其赢得有利时间、空间去解决、化解纠纷矛盾。在该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韩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目前进展顺利,矛盾正在逐步解决,至今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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