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汾阳某焦化厂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汾阳市某焦化厂诉山西某工贸集团、某乡镇企业管理局购销欠款纠纷一案,晋中中院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了(1999)晋中经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工贸集团一次性给付汾阳某焦化厂货款438760元及其利息(利息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乡镇局在其投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汾阳某焦化厂即向晋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1999年12月,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工贸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工贸公司留守处无工作人员,实为名存实亡,被执行人乡镇局属于财政核算支付单位,无其他经济来项,基于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状况,晋中中院对该案中止执行。汾阳某焦化厂向晋中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晋中市检察院认为晋中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20日向晋中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晋中中院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并回复晋中市检察院。晋中市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跟进监督。
诉讼过程
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晋中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超期执行、丢失案卷、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等违法情形,于2017年10月13日向山西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监督晋中中院尽快明确该案的执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执结此案,并在工作中注重化解矛盾,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严肃查处相关人员在丢失案卷中的违法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切实规范执行行为,确保依法履职。山西省高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听取了晋中中院对该案的汇报,调取了相关材料进行了查阅,对检察建议采纳并予以回复,同时要求晋中中院立刻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将该案录入办案系统,明确责任法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结。
2018年7月,省院分管领导、晋中市院检察长及办案人员一行五人赴晋中市中院跟进监督,与中院院长、执行局办案人员就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该案的后续执行措施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表示检法两院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性积极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减少乃至杜绝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效果,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克服困难,尽快执结该案。晋中中院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2019年初将全部43万多元的案款执结到位,一起长达20年的执行案件至此结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推动法律监督落地见效,努力使检察建议体现刚性、做实做成刚性,增强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政府履约专项清理工作,通过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加大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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