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月2日电(张婷婷)今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护航民企健康发展”十大精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合同诈骗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晋城市阳城县投资从事桑葚产品加工的广州商人。2011年3月,张某某通过协议从阳城县凤城镇政府所属企业——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手中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63.5%的股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今。后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判决张某某返还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依据协议取得的原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63.5%的股权回转至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名下。执行期间,张某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官某某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该公司先后收取上官某某租赁费共22.8万元。后上官某某得知张某某所涉诉讼纠纷后,担心自己的租赁权无法得到保障,遂向阳城县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过程
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客观事实,与上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其财物22.8万元,遂以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移送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客观上租赁合同已部分履行完毕且仍在履行,即使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依据判决再次取得公司的股权,仅仅是公司内部股权变化,并不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权属变化,上官某某不会丧失租赁权亦无财产损失。针对“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租赁款去向”等关键问题,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表明,上官某某所付租赁费均入了公司财务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存在“冒用名义签订合同、伪造票据和虚假证明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签订合同、收受款物后逃匿”等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阳城县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2019年6月28日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阳城县检察院不就案办案,坚持依法保障和平等保护原则。一是集聚集体智慧,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咨询法律专家、检察业务专家进行集体会诊,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注重释法说理,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检察官共同向上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消除了思想顾虑,使其安心经营;三是广泛听取意见。针对这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主动启动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上官某某,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了多方意见,达成共识;四是帮助企业重启。宣告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对接县工商联,主动与凤城镇政府进行积极沟通,促成张某某同凤城镇政府重新达成合作协议,推动企业重新启动、恢复运营。同时建议张某某所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张某某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
服务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障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阳城作为知名蚕桑大县,桑椹产品是县域经济转型发展的特色产品之一。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阳城县域为数不多的特色企业,政府、社会关注度高。张某某作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治观念欠缺、经营活动不规范,应予以积极引导。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审慎、谦抑、公正、善意”司法理念,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将“依法保障、平等保护”贯穿于整个办案环节,将“三个效果”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家创新创业的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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