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山西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地产公司成立以来,开发了位于山西省怀仁某处房地产项目,并在2013年前后出售了该房地产项目的大部分商品住宅。因地产公司经营不善,建设资金紧张,张某某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多次以地产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或地产公司开发地产项目的住房或商铺提供担保,以维持地产公司正常运营。其中,2013年、2015年,张某某分两次,向郭某某共借款4000万元,一直无力归还借款,遂被郭某某起诉,大同中院判决张某某支付郭某某本金及利息。2018年5月3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接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裁定后,拒绝报告本人及地产公司财产,拒不接受法院传唤,而且在明知开发项目第26号楼作为执行标的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被查封房屋价值达1996万元。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被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张某某与原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协商归还债务事宜,并就债务偿还达成还款协议,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为由,向平城区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同日,经平城区检察院初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
立案后,平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与原办案部门进行沟通,依照法律规定调阅审查了原办案部门全部卷宗材料,并就案件事实等听取了原办案检察官的意见;二是就张某某是否认罪悔罪,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同时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并调取了其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三是主动核实张某某是否与郭某某达成刑事谅解,确认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并核查了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四是实地了解地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现地产公司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公司在朔州开发项目,大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了买受人,同时因张某某及地产公司涉及诸多债务纠纷,有关房产还存在查封扣押等执行纠纷,企业亟需张某某经营脱困。经审查,平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捕前社会表现较好,其本人及地产公司已与郭某某达成刑事谅解,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有关证据已固定,对张某某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19年10月25日,办案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对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一是在理念上下功夫,主动积极作为,强化责任担当。本案中,平城区检察院严格规范办案,把司法政策和标准用准把牢,及时把握涉民营企业经营动态,第一时间立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顶住涉案企业诉讼数多、纠纷复杂带来的多方压力,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困境。二是在源头上下功夫,抓好“依职权办理”和“依申请办理”。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优势,依托监管场所这个“阵地”,做好“依职权办理”,做好大墙外的工作,把牢“依申请办理”。本案中,平城区检察院通过前期沟通,通过刑事检察、控告申诉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案件,第一时间予以转办,使该案得到及时处理与办结。三是在效果上下功夫,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本案中,地产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众多,纠纷复杂,既有给付了房款等候交付的购房人,也有通过前期保全等候担保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处理不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后,与部分购房人及债权人达成协议,有效防范了社会风险,“三个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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