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布第一批經濟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3月12日17:52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案例六:運城市垣曲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盧某某、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盧某某在對工商機關隱瞞股東出資的情況下成立了絳縣玖源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玖源泰小額貸款公司”),並自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5日,變更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陳某某。玖源泰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是在絳縣開發區轄區內向“三農”、個體經營戶、微型及小型企業提供小額貸款及票據貼現業務。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盧某某、陳某某在經營該公司期間,違反經營范圍,發展業務員為公司拉客戶辦存款,截止2013年7月共發展業務員124名,採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的手段,以承諾支付年利率12%的高利息為誘餌,以出具股金條據的形式,先后向1217人非法吸收存款1.7億元,截止2015年已歸還存款金額1.3億元,支付存款利息金額752萬余元,剩余約3039萬余元無法歸還。

訴訟過程

該案由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運城市檢察院指定垣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0月9日,垣曲縣檢察院以二被告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垣曲縣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31日,垣曲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盧某某、陳某某二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系省檢察院挂牌督辦的首批非法集資案件之一。垣曲縣檢察院受理后,高度重視,及時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分析引導偵查取証方向,固定核實証據。工作中,辦案人員樹立“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范”的司法理念,對涉及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依法審慎處理。一方面對該案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避免了企業陷入困境,為被告人多方籌集資金,歸還欠款提供了時間和有利條件。 

案例七:晉城市陽城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路某某等五人銷售假藥等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從非法渠道郭某某、毋某某處購進“筋骨四粒通膠囊”1560大盒,貨款總額為265200元。通過在陽城縣各鄉鎮發展代理商某某、王某平、王某見、成某某、劉某某、安某某、衛某某、鄭某某、田某某、張某某等10人進行銷售,或在自己經營的“陽城縣珍蒲保健食品店”自行銷售。在經銷“筋骨四粒通膠囊”時,路某某將郭某某提供的印有“筋骨四粒通膠囊”能夠適宜肩周炎、關節炎、風濕痛、類風濕、頸肩腰痛、初期股骨頭壞死、腰間盤突出、滑膜炎等六類患病人群,治療22種疾病的使用手冊和自行印制“筋骨四粒通膠囊”七大功效說明書、適宜治療包括腦梗、中風偏癱在內27種疾病的宣傳卡片,提供給鄉鎮代理商或直接向群眾發放。至案發時,被告人路某某銷售“筋骨四粒通膠囊”1550大盒,銷售收入總額384155元,非法獲利118955元。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從路某某處扣押的“筋骨四粒通膠囊”中檢出非法添加的雙氧芬酸鈉等三種化學藥品。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筋骨四粒通膠囊”為有毒、有害食品。

訴訟過程

該案由陽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16年12月20日移送陽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陽城縣檢察院審查后,改變定性為銷售假藥罪,於2017年5月31日依法向陽城縣法院提起公訴。陽城縣法院於2017年10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路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七十七萬元。一審宣判后,路某某提出上訴,晉城市中級法院於2018年1月3日裁定發回重審。2017年11月13日,陽城縣公安局以劉某某、路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賈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舋滋事罪,王某富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舋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移送審查起訴。陽城縣檢察院於2018年2月22日依法向陽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定性該案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路某某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經公開開庭審理,陽城縣法院於2018年12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路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舋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七十七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七十七萬元。后被告人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3日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將銷售假藥與打擊惡勢力犯罪相結合的典型案件。陽城縣檢察院在審查該案時,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將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性准確改為銷售假藥罪,並成功追訴5名犯罪嫌疑人。陽城縣檢察院通過辦案,充分延伸辦案職能,聯合陽城縣公安局制定《辦理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談會會議紀要》,進一步推動公安、食藥部門《聯合打擊制售假劣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制度》的落實,為做好行刑銜接,構筑共同防范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防控網絡提供了檢察力量。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有力地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而且淨化了藥品銷售市場,保障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陽泉市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顏某某合同詐騙不訴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顏某某系青島大昱城商貿公司實際負責人,從2012年開始,青島大昱城商貿公司與陽泉譽豐恆達貿易公司簽訂煤炭採購協議,雙方開始作煤炭生意。至2013年底,雙方業務往來頻繁且交易狀況良好。2014年9月,顏某某支付陽泉譽豐恆達貿易公司煤炭預付款400萬元后,先后從陽泉譽豐恆達貿易公司購買價值977萬余元的煤炭,剩余500余萬元煤款遲遲未能給付。顏某某因當時公司的銀行貸款到期,遂將此款償還了銀行貸款。2016年10月,陽泉譽豐恆達貿易有限公司派人到青島大昱城商貿有限公司要求核對相關賬目,因當時顏某某不在公司,且雙方對煤款數額爭議較大,未能對清賬目。后青島大昱城商貿有限公司曾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要求陽泉譽豐恆達貿易有限公司核對相關賬目,一直未果。期間,顏某某曾向陽泉提出暫緩歸還煤款的請求,陽泉方面表示同意。后因顏某某多次未接電話,陽泉譽豐恆達貿易有限公司認為顏某某系有意躲避,拒不履行其支付煤款的合同義務,為催要煤款,遂報案。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陽泉譽豐恆達貿易有限公司與顏某某於2018年11月19日簽訂《還款協議書》,雙方就還款數額、還款方式、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達成協議。

訴訟過程

2017年5月19日,陽泉市譽豐恆達貿易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徐某某到平定縣公安局報案,稱青島大昱城商貿有限公司騙取陽泉市譽豐恆達有限公司共計5218696.68元人民幣。2017年8月10日,平定縣公安局決定對顏某某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平定縣公安局於2018年11月15日向平定縣檢察院以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經兩次退補后,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証據不足,於2019年4月2日對顏某某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系近年來平定縣檢察院辦理的以法定不起訴結案的首例涉企案件。辦案中,堅持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為當地經濟大局服務的方針,將張軍檢察長提出的針對民營企業家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的精神和要求落實到辦案實踐中。該案的辦理貫徹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精神,體現了檢察機關積極主動作為和強烈的責任擔當,是檢察機關踐行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具體行動。

案例九: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

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聯惠公司”)開發經營雲聯商城網上交易平台,主要業務就是經營該平台,平台使用“積分”制管理模式,返利、計酬等均以積分的形式進行。雲聯惠公司規定要享受消費返利必須先成為其會員。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張某某經雲聯商城會員宋某某(已判刑)介紹推薦,注冊成為該商城普通會員,后以999元的價格升級為鉑鑽會員,會員ID為“張某某”。成為會員后,被告人張某某積極宣傳、發展下線,以積分的形式掙取相應返利。經廣東鑫証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某於2015年9月11日注冊成為鉑鑽會員,其所在層級為34級,發展下線85層37501人,其中直接下線36人。白積分余額為55759304.497分,紅積分余額為54814.92分。至案發前,被告人張某某從其注冊賬戶中提現50596.15元。案發后,被告人家屬已將違法所得予以退繳。

訴訟過程

該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偵查終結,移送杏花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1月4日,杏花嶺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開庭審理,2019年11月26日,杏花嶺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公安部督辦案件,涉案人員遍及全國,覆蓋地域廣、層級跨度大。杏花嶺區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客觀行為及犯罪情節,同時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地位,以量刑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真正做到了客觀認定犯罪事實、不枉不縱打擊犯罪,通過公開開庭進行法制宣傳,也深刻警醒廣大民眾不要被利益沖昏頭腦,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十:太原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辦理的賈某某、紀某某運輸假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3日20時22分許,被告人賈某某、紀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攜帶疑似假人民幣40100元,乘坐K1396次列車從亳州到太原,在太原火車站出站地道內被民警查獲。經中國人民銀行鑒定,被告人賈某某、紀某某所攜帶的疑似假人民幣40100元全部為假鈔。被查獲的假幣除向山西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上繳五張外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收入。

訴訟過程

該案由太原鐵路公安局太原公安處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紀某某涉嫌運輸假幣罪,於2018年12月25日向太原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移送審查起訴。太原鐵檢院於2019年1月18日向太原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4日,太原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賈某某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紀某某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偽造、販賣和使用假幣的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管理秩序、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思想健康。依法打擊運輸假幣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有利於促使被告人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認真反思,吸取深刻教訓。該案的辦理,有利於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司法機關對假幣犯罪案件的辦理及宣傳教育,使得廣大群眾能充分認識到假幣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法律后果,自覺抵制並積極檢舉揭發假幣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嚴厲打擊假幣犯罪的強大聲勢。

(責編:張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