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太原3月12日電(張婷婷)3月12日下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2019年以來開展經濟金融犯罪檢察工作的總體情況,並向社會公布全省檢察機關第一批經濟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運城市夏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黃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認罪認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均為從事手機生意的個體工商戶主,雙方進行手機配件交易約7年。2018年10月9日,黃某某與張某某通過微信達成約定:黃某某以340元每部的價格出售給張某某750部蘋果5S手機,要求是能開機,能進系統,外觀無所謂,總價255000元。約定達成后,黃某某謊稱能找到貨,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向張某某發送一張幾百部蘋果手機堆在一起的假照片要求張交付定金50000元。在張某某支付完定金后,黃某某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發貨,要求張支付剩余的205000元貨款。黃某某收到全部貨款后,便編造各種理由一直推脫,據不發貨,且未向張某某說明真實情況。之后,黃某某拒不與張某某見面,謊稱自己在緬甸,貨款全部用於境外賭博,對張的電話拒不接聽。案發后,黃某某從未聯系過張某某,也未向其歸還任何貨款,期間,黃給張發了一萬元的手機屏幕。
2018年10月14日,黃某某又以同樣的手段與被害人陳某通過微信達成約定:陳某以每部1200元的價格購買蘋果6S手機50台,以每部1700元的價格購買蘋果6S手機32台﹔以每部5200元的價格購買蘋果X手機2台﹔以每部5600元的價格購買蘋果X256手機2台﹔以及各種配件共計人民幣138880元。達成約定后,陳某便向黃某某轉賬138880元,黃某某收到貨款后,給陳某發了2880元的手機配件,后編造各種理由一直推脫,拒不發貨,后攜款逃匿。
案發后,黃某某親屬償還張某某損失36.5萬元、賠償陳某貨款12萬元,張某某、陳某對黃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案件辦理和訴訟過程
黃某某合同詐騙一案由被害人張某某向夏縣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書面提交與黃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轉賬回單等証據,要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夏縣檢察院審查后於2019年3月20日向夏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於同年3月22日立案偵查,對黃某某上網追逃。2019年3月29日黃某某被抓獲歸案。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於2019年5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夏縣檢察院對黃某某告知《認罪認罰告知書》,黃表示認罪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同年6月10日,黃某某家屬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並提交了被害人的諒解書、社區証明等材料,夏縣檢察院對黃某某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於2019年6月12日對黃某某決定取保候審,6月13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於2019年6月19日向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8月19日,夏縣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在個案上提升了司法效率,更在創新社會治理層面貢獻了獨特的檢察力量。
案例二:晉城市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郭某非法經營涉疫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在高平市北城辦事處古城路經營“高平市郭某百貨批發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郭某在未經相關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從山東省臨沂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批發市場內購進假冒的“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分別通過其經營的商鋪及微信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額15800余元,違法所得11800余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4月份至11月期間,被告人郭某多次從山東臨沂市奧龍批發市場以每袋0.6元至0.65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假冒的“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1350袋(每袋20隻,共計27000隻),並以每袋2元至2.5元的價格在其晉城市城區經營的門市部、高平市古城北路經營的百貨批發商城進行銷售,共計銷售1000余袋,銷售額2500余元,違法所得1800余元。
2020年1月25日,山西省委、省政府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次日,被告人郭某為牟取暴利,將剩余的293袋口罩售價調整為每袋15元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額4395元,違法所得4219.2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郭某為進一步牟利,又通過其妹聯系,從河北省石家庄市南山條批發市場以每袋7元的價格再次購進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500袋(每袋20隻,共計10000隻)。隨后,郭某通過微信將上述口罩以每袋20元的價格銷售至黑龍江嫩江縣、吉林省圖安縣等地,銷售額9000元,違法所得5850元。
2020年2月7日,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郭某經營的商城內查獲口罩1063隻。
訴訟過程
該案由高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20年2月13日移送高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2月14日,高平市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2020年2月28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晉城市首起涉疫案件,也是山西省作出判決的首起涉疫情經濟犯罪案件。該案雖犯罪金額不大,但在“舉國抗疫”的特殊時期,被告人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價格,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巨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高平市檢察院提高政治站位,案發后及時組織骨干力量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偵查,精准指控犯罪,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並提出量刑建議,被法院當庭採納。該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以及打擊犯罪的堅強決心和嚴肅態度,實現了執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當前辦理涉疫情經濟犯罪案件提供了司法借鑒和指導作用。
案例三:長治市沁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在山西省運城市芮城縣、萬榮縣、晉城市陵川縣、長治市潞城市、黎城縣、平順縣、襄垣縣等地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辦理銀行卡及網銀業務,徐承諾梁每辦成一張銀行卡給其300元,二人共辦理銀行卡12張。2018年8月10日,梁某某在沁源農村信用社辦理銀行卡時被沁源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訴訟過程
被告人徐某某、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由長治市沁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1月12日移送審查起訴。沁源縣檢察院於2019年5月20日向沁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6月26日,沁源縣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徐某某、梁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兩千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利用他人借記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日益增多,危害嚴重。沁源縣檢察院改變就案辦案思想,延伸辦案職能和效果,對金融部門存在的把關不嚴、辦理銀行卡標准過低等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總結,向中國人民銀行沁源支行、長治銀監分局沁源監管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相關單位建立嚴格的審核機制,提高辦卡標准,增強銀行工作人員責任感,從源頭上杜絕此類案件發生。中國人民銀行沁源支行等相關職能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整改,查漏補缺,建立起較為完備的辦理借記卡審核體制,對於杜絕此類案件發生,治本清源,全力維護金融機構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晉中市祁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尚某某、鄭某某等十六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大城縣人呂某某、王某某(均在逃)等人在被告人鄭某某的幫助下於2017年11月30日成立山西省祁縣金啟盛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祁縣金啟盛公司”)。從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該公司從天津等地接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山西境內的平遙、清徐等13家企業和個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尚某某、鄭某某、張某某、杜某某、蘇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12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后,接收祁縣金啟盛公司虛開的相關企業已全部補繳相關稅款。
訴訟過程
該案由晉中市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9年4月22日以尚某某、鄭某某等16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祁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21日,祁縣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對16名被告及被告單位提起公訴。經過開庭審理,2019年12月30日,祁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尚某某、鄭某某等16名被告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尚某某、鄭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六個月,對其余14名被告均判處緩刑。
典型意義
該案線索來源於公安部的“雲端行動”,波及范圍廣,涉案企業多,且均為民營企業。祁縣檢察院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民營經濟的發展特點等情況,為自願認罪認罰的15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9名民營企業被告人明確建議適用緩刑,盡可能把對民營企業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切實為民營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真正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五:呂梁市臨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龍等九人騙取貸款案
基本案情
李某龍等九名被告人均為山西省呂梁市臨縣安家庄鄉的農民。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6月19日間,被告人李某龍1伙同李某龍2、李某亮、趙某飛、李某平、問某明、康某鋒、李某奴、高某旺、李某虎(已死亡),以李某龍2、李某亮、趙某飛等六人為貸款人,以李某奴等為擔保人,向臨縣石白頭信用社貸款,在制作貸款資料時虛構貸款用途,使用偽造的虛假房產信息和結婚証,共騙取石白頭信用社貸款6筆170萬元,致使該貸款到期后不能收回,造成了臨縣石白頭信用社170萬元的貸款損失。
訴訟過程
該案由山西省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7月4日向臨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3日,臨縣檢察院以李某龍等9人犯騙取貸款罪向臨縣法院依法提起公訴。經過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12月28日,臨縣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龍等9人均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李某龍1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李某龍2、康某鋒、問某明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余五名被告均被判處緩刑。該判決已於2019年生效。
典型意義
臨縣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此案的同時,延伸檢察觸角,向有關部門移交犯罪線索,相關部門據此對13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立案查處,其中6名被追究刑事責任,7名干部被黨政紀處分。同時,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在全縣金融系統各部門開展教育整頓活動,從而淨化了縣城金融系統的風氣,為防范金融風險貢獻了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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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3491萬 山西人口普查數據"出爐"山西省統計局向社會通報山西省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數據顯示,山西省常住人口為34915616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下同)減少2.23%,年平均減少0.23%。山西省常住人口總量減少,主要受人口流動變化等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