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發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24日15:33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案例六:呂梁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玲等23人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多頭販賣毒品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被告人張某玲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湖北天門從梁某俊、許某華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販賣給李某平、侯某亮等人。販毒過程中,被告人梁某俊、許某華等人分別幫助張某玲提供車輛、發展下線、運輸毒品、接送人員﹔被告人李某平、侯某亮等人購買毒品后又在呂梁、晉中、長治等地區販賣。本案涉案毒品數量超過19千克。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毒品交易頻繁、數量巨大,且部分被告人對販賣毒品的事實不予供認。在審查起訴階段,呂梁市人民檢察院詳細列明補偵提綱,對本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通過調取銀行轉賬記錄和駕駛車輛信息,鎖定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事實,查清了各被告人之間的毒品交易情況。

呂梁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玲等23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3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至有期徒刑兩年不等的有罪判決。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案件上下家聯系錯綜復雜,為確保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始終把握毒品來源和毒資走向兩條主線,做到與案件有關的人必查,核實是否存在案中案﹔有疑點必查,確認有無深挖的必要﹔同時積極引導取証,詳細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完善証據鏈條,為准確認定事實起到了關鍵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有力指控了23名毒品犯罪分子,提升了打擊毒品犯罪的效果,成功鏟除了該條毒品犯罪鏈。

案例七:晉中市壽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劉某璞販賣毒品、孔某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關鍵詞】

人員聚集型重點領域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璞系壽陽縣潞陽長榆河煤業有限公司職工,為獲取非法利益,於2018年兩次向同事販賣毒品。被告人孔某剛系該煤礦的保衛部部長,在查獲被告人劉某璞所持毒品后,未向公安機關舉報,而是在收受了劉某璞5000元好處后將毒品銷毀,並刪除所拍攝的毒品照片,囑咐參與人員不得將此事外傳。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壽陽縣公安局移送壽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訊問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后,結合劉某璞的多次供述、証人証言以及取款証明等証據,認定被告人劉某璞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孔某剛在查獲毒品后,利用職權提供虛假証明、毀滅証據並從中非法獲利,其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019年8月12日,壽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起公訴,同年9月11日,壽陽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璞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被告人孔某剛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我國對各類毒品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煤礦企業由於工作方式和環境特殊,工人的工作強度大,工作環境較為封閉,長期的集體生活使得吸食毒品行為極易在工人間擴散,由此滋生了毒品犯罪的土壤。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均為煤礦職工,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利於打擊煤礦企業中的毒品犯罪,積極推進了對煤礦業、建筑業等人員聚集型重點領域的禁毒工作。

案例八:運城市絳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關鍵詞】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抗訴 改判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成在運城市絳縣承包的山楂樹林內非法種植罌粟種籽,共有東西走向6行,南北走向3列。2017年5月5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在李某成種植罌粟林內將其抓獲,現場查獲開花期未成熟罌粟7540株。經公安部物証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成所種植罌粟株檢測出罌粟特性DNA片段。被抓獲后,李某成雖積極配合辦案民警鏟除所種植罌粟,但其辯稱罌粟種籽是一陌生人以菜籽名義贈送,果實用於治療自身疾病,並不知種植的是罌粟。

【訴訟及履職過程】

運城市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成在獲得罌粟種籽后,未在更方便管理的房前屋后或是有人群往來的其他地塊種植,而是有意種植在很難被人發現的成林山楂樹中間。該反常行為能夠証實李某成屬於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予以非法種植。

2018年1月10日,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起公訴,同年3月12日,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本案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依法提出抗訴。2018年8月17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被告人李某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意義】

在成林的樹木中間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不僅影響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而且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加大對此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本案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檢察機關依法抗訴,確保罰當其罪,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切實履行了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和刑事審判監督的檢察職能。

案例九: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的安某文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毀滅罪証 瑕疵証據補正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安某文隨身攜帶冰毒,購買動車組車票進入太原南站,欲乘車前往陝西大荔,通過安檢時被民警查獲。安某文現場將藏匿在其上衣內側下口袋裡的冰毒抖落在安檢台附近的地上,后經收集稱量,從其衣服口袋內搜出冰毒淨重5.8克,散落在地上的冰毒淨重9.49克。安某文攜帶冰毒共計淨重15.29克,經鑒定,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含量為80.1%。

【訴訟及履職過程】

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發現,本案涉案毒品的提取、稱量、取樣的同一性存在較多瑕疵,保管鏈條的完整性有待完善。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公安機關在証據保管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相關証據已補正,達到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証明標准,決定以運輸毒品罪對安某文提起公訴。

2019年5月20日,太原鐵路運輸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文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在履行批捕和審查起訴職能的過程中,注重提升毒品犯罪案件的辦理質量,引導公安機關做好証據的收集、甄別、固定等工作,針對涉案毒品在提取、扣押、稱量、取樣、送檢過程中的同一性証據,嚴格依法審查,准確把握補正和合理解釋的范圍和程度,最終確保訴訟案件証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趙某太制造毒品二審抗訴案

【關鍵詞】

制造毒品 一審無罪、抗訴改判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卞某雲將500克海洛因“胚子”攜帶至忻州市靜樂縣東關村被告人高某定家中,由被告人趙某太制成土制海洛因550克,卞某雲將所制海洛因全部帶至運城市。同年3月,高某定向卞某雲賒購嗎啡670.6克、海洛因105.81克。

2018年4月15日,卞某雲攜帶嗎啡2010.86克到高某定家中,欲加工后出售。當晚19時許,高某定聯系趙某太欲制造土制海洛因,在前往靜樂縣大山頭村途中被民警抓獲,隨后卞某雲、趙某太在前往太原市的東社高速口被抓獲。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系忻州市靜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卞某雲無期徒刑,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高某定無期徒刑,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宣告趙某太無罪。一審宣判后,忻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無罪判決錯誤,提出抗訴。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受案后,全面審查案卷材料,細致分析在案証據,針對趙某太翻供、其所制造的毒品不在案、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缺失等証據相對薄弱的情況,及時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交流,充分了解案件辦理中的相關情況,積極調取新証據,完善証據體系。經審查並補充新証據,認為原審被告人趙某太構成制造毒品罪,依法支持抗訴並建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裁定將本案發回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2020年5月29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趙某太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牢固樹立証據核心意識,在案件証據相對薄弱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刑事訴訟主導作用,調取毒品犯罪案件關鍵性証據,完善指控犯罪証明體系。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通過二審有力抗訴,成功將重大毒品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責編:張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