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發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24日15:33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人民網太原6月24日電(張婷婷)今天,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發布全省檢察機關“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零口供”毒品犯罪、家族式販賣毒品等重案、要案。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一:太原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紅、蔡某民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零口供 客觀証據 精准定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紅伙同被告人蔡某民,駕駛轎車從太原市出發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同月15日17時許,二被告人運輸毒品返回至太原市迎澤區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在二被告人所駕駛車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4447.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348粒473克,在李某紅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2.25克。

【訴訟及履職過程】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沒有充分証據証明李某紅、蔡某民為明知毒品而運輸,且缺失重要的電子數據等客觀証據以及對所查獲毒品的含量鑒定意見,故就上述問題依法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調取購買毒品人員郭某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對查獲的毒品進行含量鑒定,並對李某紅、蔡某民的微信、通話記錄進行取証。經過補充偵查,相關証據足以証明二人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

2018年5月4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二被告人仍拒不認罪,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紅死刑,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民無期徒刑。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有力震懾了跨省運輸、販賣大宗毒品源頭性毒品犯罪。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案件隱蔽性強,取証難度大,檢察機關應當堅持証據裁判原則,不因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而降低對証明責任的要求。對於零口供的毒品案件,更應當依法引導補充偵查,注重固定客觀証據,綜合各種証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觀明知作出判斷,從而進行精准控訴和定罪。

案例二: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寶等5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關鍵詞】

制造毒品 家族式販賣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寶糾集前妻鄭某、長子王某勝、次子王某師,攜帶裝有毒品甲卡西酮的拉杆箱和編織袋,駕車自山東聊城(王某寶曾在該地租住某小區房間內加工毒品)出發,於18日凌晨到達大同,由王某寶多次電話聯系其交易毒品的下線被告人付某。當日16時許,王某寶等四人前往約定地點與付某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查獲甲卡西酮14011.3克﹔后從王某寶租住的房屋內查獲甲卡西酮49649.65克、咖啡因564.67克。同日,公安機關將付某抓獲,從其暫住的房間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咖啡因等計567.28克。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付某先后多次通過其手機銀行、農業銀行卡,向王某寶支付毒資高達819.3萬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中,被告人鄭某、王某勝、王某師對明知所攜帶物品為毒品予以否認,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引導公安機關,圍繞三人多次往返聊城、大同及銀行卡毒資提取等情況做了大量細致入微的取証工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通過監控錄像、基因分型、電子行蹤記錄客觀証據証實三被告人系主觀明知,進而有力指控了三人的犯罪行為。

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寶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二人死刑﹔以被告人鄭某、王某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被告人王某師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種名為甲卡西酮的合成毒品大量出現,吸食該毒品會使人異常興奮,甚至產生妄想,對人的腦部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損傷,同時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埋下嚴重的安全隱患。作為一起特大的家族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本案的成功偵查、起訴及審判,有力打擊了家族式販毒的囂張氣焰,切斷了下游毒品犯罪及吸毒者的毒品來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東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零包式販賣毒品 電子數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東從事“黑出租”運營時,發現販賣毒品有利可圖,其從2018年3月開始,以100元每包的價格從毒販手中購入毒品甲卡西酮,再通過每包加收30至50元“車費”的形式,向吸毒人員馬某軍等五人販賣上百次,非法獲利近萬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在案件批捕階段,考慮到本案毒品交易多為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方式,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強調要注重保存涉案人員交易所用手機、提取相關電子交易憑証,以便及時固定証據、查明犯罪事實。

2019年6月20日,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起公訴,同日,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東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當今支付渠道的多樣化,毒品犯罪案件呈現毒品交易電子化的趨勢。在零包毒品販賣中,電子支付存在隱蔽性強、取証難度大的特點,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注重對電子交易信息的固定、提取和保全,為查清犯罪事實、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奠定基礎。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一方面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規范電子數據的取証方式﹔另一方面加強對電子數據的審查,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有力打擊了零包式毒品犯罪。

案例四:晉城市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勇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掃黑除惡 “黑吃黑”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夏,被告人王某勇為從吸毒人員處獲利,通過提供毒品、制定紀律等方式組織刑滿釋放等社會閑散人員,形成以其為首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該組織形成后,針對高平、城區兩地的販毒人員採取非法拘禁、強搶毒品、資金等手段,意圖控制當地毒品市場﹔同時還到雲南購買毒品,穩定毒品來源,以保証毒品銷售,獲取非法利益。

【訴訟及履職過程】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組,主動提前介入偵查,完善証據鏈條,准確提出量刑建議,助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順利開展。

2019年7月16日,高平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8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等罪名,判處王某勇等22人二十五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上訴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黑吃黑”為犯罪手段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組織以非法控制毒品交易為目的、以強搶毒品和非法拘禁為犯罪手段,其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強、難以取証的特點。同時由於涉案人員多,涉及罪名廣,涉及事實復雜,案件辦理難度較大。本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和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信心和決心,起到了“辦理一案、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維護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平正義。

案例五:忻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徐某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跨境運輸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徐某從緬甸果敢攜帶三個手提行李箱乘車跨境到達昆明,又從昆明乘飛機前往太原,在太原至繁峙沙河的高速路口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在其攜帶的三個手提行李箱夾層內查獲毒品嗎啡共6.04千克。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中,徐某辯稱其幫助緬甸蔡某捎帶東西,但卻對蔡某真實姓名、身份等一概不知﹔徐某家住江西,卻到山西“捎東西”,捎的三個行李箱本身沒有特點,無跨國派專人運送的必要,且其在一個月內以相同方式兩次來到山西。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徐某辯解捎帶東西的理由和過程違反常情常理,亦不屬於被他人蒙騙的表現,現有証據足以証實其對所攜帶行李箱中藏有毒品為主觀明知。

2019年7月29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徐某犯運輸毒品罪,被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是否明知涉案毒品的存在,常常會成為突破案件的關鍵。檢察機關以証據審查為主導,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職能,在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准確理解適用毒品犯罪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從大量案件細節入手,依法認定被告人的主觀責任,精准有力地打擊了跨境運輸毒品犯罪。

(責編:張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