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讓農民工不再"憂薪" 

2020年06月10日15:55  來源:人民網-山西頻道
 

案例九:陽泉市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史某興等22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史某興、劉某孩、馮某珍等22名農民工在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鈑金設計、保安、保潔等工作,但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該公司一直未支付史某興等22名農民工工資,拖欠工資達34.011萬元。平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史某興等人投訴后,將該線索移交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協助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的通知》要求,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委政法委、縣人社局、張庄鎮政府溝通,進行座談會協商解決該問題,會議商定:勞動仲裁確認后由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聯系法律援助中心,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該問題。

【辦理過程】

2019年9月,平定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承辦檢察官意識到這很可能是一件涉及人數較多的侵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案件。如果情況屬實,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有責任幫助他們要回被拖欠的工資。平定縣人民檢察院首先對22名農民工的身份進行了確認,后對其在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多少與該公司進行確認,最終拖欠方、農民工兩方對賬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屬實,但該公司股權存在爭議,股東還涉及其他經濟糾紛。了解到這些情況后,承辦案件的員額檢察官多次向分管領導、檢察長匯報案件進展情況,研究案情,確定協商解決方案。平定縣人民檢察院多次與縣委政法委、縣人社局、張庄鎮政府進行溝通,召開座談會協商,並分別於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9日向平定縣人民法院送達了《支持起訴書》,支持這22名農民工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平定縣人民檢察院與縣人民法院鎖簧法庭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數次協調磋商,最終,促成該案和解處理,由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韓某某支付了拖欠的22名農民工34.011萬元工資。

【典型意義】

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時有發生,農民工討薪成為沉重的社會現象。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檢察監督職能,支持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以專項活動的開展為契機,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幫助農民工討薪,切實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社會矛盾,維護和諧有序的用工秩序,消除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十:呂梁市臨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等105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劉某某承攬山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縣木瓜坪移民項目,合同約定,先期支付60萬元,待工程完工后再支付總價的70%,余款2018年6月付清。申請人陳某某等人經人介紹來到此處從事修建等施工作業。后陳某某等105人按照約定提供了勞動,但之后直至2019年,申請人等人未收到分文工資。申請人陳某某與工友曾多次向被申請人追索,均無果而終,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向臨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辦理過程】

呂梁市臨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招用農民工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發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根據以上規定,違法分包、轉包中,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欠付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且農民工工資不得支付給“包工頭”。因此,申請人的請求合法、合理、合情,臨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為了使農民工能夠盡快得到勞動報酬,承辦檢察官積極作為,按照工人花名冊、出工表梳理出被申請人尚欠付工資162.98萬元,固定收集了其他証據,並與各方多次協調,敦促臨縣人社局於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責令整改指令書》,要求被申請人限期整改,同時告知被申請人惡意欠薪的后果。最終在擬發出支持起訴書之前,山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願意在工程驗收合格的前提下支付該工資。目前,欠付105名農民工的162.98萬元工資已足額發放,該案得到了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支持起訴是檢察機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探索性工作。臨縣人民檢察院綜合運用了民事檢察監督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通過幫助農民工固定欠薪証據,督促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等的監管,並實行了訴前支持,同時將調解引入支持起訴程序,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保障民生的積極作用。幫助申請人等105名農民工追回了162.98萬元的工資,既節約了司法資源,也避免了申請人訴累,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檢察機關的支持下得到不折不扣落實,避免了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責編:張婷婷、常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