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權依據合同法確定的解釋規則解釋行政協議中的爭議條款並進行公平處理
——襄汾縣新城濱河停車場訴襄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協議案
一、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襄汾縣新城濱河停車場(以下簡稱濱河停車場)。
上訴人(原審被告):襄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襄汾交警隊)。
二、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經襄汾縣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招標程序,濱河停車場成為襄汾交警隊車輛保管、拖車施救項目的中標供應商。2015年4月30日,濱河停車場與襄汾交警隊簽訂了《車輛保管、拖車施救項目合同》,合同約定了各類車輛保管費的計算標准,合同期限為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並約定“合同到期后,一年內無人認領的車輛由甲方無償拖走上繳財政,所有車輛停車、拖車費用不得超過其現市場價值”(本案中發生爭議的條款)等內容。合同到期后,因該縣政府採購中心未確定競標單位,濱河停車場與襄汾交警隊於2016年4月30日又簽訂了《補充合同》一份,約定為保障違章、事故車輛依法暫扣、保管,將服務期限延長到新一期招標結束並移交車輛之日,雙方的權利義務仍按原合同執行。2017年3月31日,濱河停車場將尚未放行的保管車輛全部移交給襄汾交警隊指定的鑫華停車場。次日,雙方核對了未放行車輛的保管天數,並按車輛類型和約定單價計算了每輛車的保管費用,制作了移交清單,載明保管費用共計1207380元,其中停車一年以上長期無人認領的各類車輛計203輛,保管費用為968916元。因襄汾交警隊提出停車一年以上長期無人認領的車輛由其無償拖走,不應計算保管費用,已放行車輛保管費用不超過殘值,所有車輛停車費用均不得超過該車輛市場現價的主張,雙方對車輛保管費最終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未能進行結算。濱河停車場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查明,襄汾交警隊曾於2016年1月22日、2017年12月14日委托襄汾縣價格認証中心對各類車輛的殘值進行過價格認証。
三、裁判結果
侯馬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濱河停車場與襄汾交警隊簽訂的《車輛保管、拖車施救項目合同》和《補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根據公平原則,雙方約定“合同到期后,一年內無人認領的車輛由甲方無償拖走上繳財政,所有車輛停車、拖車費用不得超過其現市場價值”,不應理解為對一年內無人認領的車輛不支付保管費用,而應按“不得超過市場現值”的特別約定認定保管費用。本案中,襄汾交警隊未能提交“停車一年以上長期無人認領”車輛的具體市場評估價,可參照兩次價格認証結論中的平均殘值計算保管費用,共計33720元。雙方移交單中保管費用1207380元應調整為272184元。因襄汾交警隊不能及時審核、支付車輛保管費,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遂判決襄汾交警隊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濱河停車場車輛保管費共計272184元及利息,駁回濱河停車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濱河停車場與襄汾交警隊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及本案事實,綜合考慮合同簽訂目的,依據公平原則並參照襄汾縣價格認証中心對部分事故車輛的價格認証結論,認定203輛一年內無人認領車輛的保管費用為33720元並無不當。濱河停車場、襄汾交警隊的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為協議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是人民法院積極履行審判職能、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服務於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大局的體現。行政協議案件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類行政案件,許多關鍵性的實務問題尚未厘清。行政協議中,公法目的和私法手段構成的法律沖突使得裁判該類案件時面臨著極大挑戰。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在依職權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履行相關事實,對發生爭議的合同條款按照合同使用詞句、合同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參照價格認証結論認定保管費用,體現了處理結果的公平性,不僅維護了濱河停車場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襄汾交警隊的法律義務,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履約提供了生動的參照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導、示范意義。
當事人有權對拆除房屋必要組成部分的強制行為提起確認違法之訴
——王某訴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
一、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潞州區政府)。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潞州區政府作出《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和《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2018年10月12日,潞州區政府發布《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王某系長治市公交公司片區住戶,所居住房屋處於本次棚戶區改造的征收范圍內。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參與長治市公交公司房改,王某繳納了房改補繳費用。征收過程中,王某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1月3日,涉案房屋的陽台被拆除。王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潞州區政府強拆其房屋陽台的行為違法。
三、裁判結果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被征收人王某對潞州區政府長豐片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補償條款有異議,以房屋陽台被拆除為由請求確認強拆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實質爭議是征收過程中的安置補償問題。王某請求確認潞州區政府拆除房屋陽台行為違法,其訴訟目的還是迫使政府與其達成安置補償協議,該請求不能支持。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王某的合法權益在潞州區政府實施的強拆陽台行為中遭受損害,與強拆陽台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有權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本案中,王某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潞州區政府直接對涉案房屋的陽台實施強制拆除,屬於超越法定職權。因該強制拆除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存在可撤銷內容,應當依法確認為違法。原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不當,應予糾正。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確認潞州區政府對王某房屋陽台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四、典型意義
本案系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同類型案件。房屋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物質基礎,陽台是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功能,對於提高居住舒適度、房屋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影響。執法文明是城市文明的重要體現,依法拆遷是執法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違法拆除、暴力拆遷不僅嚴重損害政府的良好形象,也嚴重侵害產權人的合法利益,應予禁止。本案中,潞州區政府在未妥善落實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對處於征收范圍內涉案房屋的陽台進行了拆除,直接影響到房屋的整體價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產權人王某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堅持全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裁判理念,對強拆行為的對象、范圍進行了正確解讀,依法進行合法性評價,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產權人利益,對於提高執法水平、加強產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
![]() | ![]() |
山西路橋:黨建引領 建好“四好農村路”山西路橋建設集團黨委扎實開展“黨建質量提升年”,實施“六大工程”,立足“十四五”高質量、高速度、高效益發展的戰略基點,全面提高黨建質量和黨建引領發展水平,為打造“國內一流的交通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施工現代化企業集團”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常住人口3491萬 山西人口普查數據"出爐"山西省統計局向社會通報山西省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數據顯示,山西省常住人口為34915616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下同)減少2.23%,年平均減少0.23%。山西省常住人口總量減少,主要受人口流動變化等因素影響。